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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人才津贴及奖励的通知

来源:衢州人才网 时间:2019-01-23 作者:衢州人才网

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省部属在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1433”战略体系精神,进一步集聚海内外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我市“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中的第一资源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6〕23号)和《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等精神,现就申报2018年度人才津贴及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主要为本地培养或引进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市名师、市名医专家、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紧缺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2018年通过周期考核的省151人才(按月计算)、2018年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引进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11”“985”或“双一流”院校毕业硕士研究生等(具体为衢委发〔2012〕25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对象);企业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紧缺硕士研究生(2016年11月18日以后引进来衢,具体为衢委人才〔2017〕10号规定的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为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以当地社保缴纳为依据,不含柔性服务人才)。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下同)必须是市本级企业单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市本级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缴纳单位要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2.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工种)(详见附件6),并在企业生产工作一线、对口专业岗位工作;

3.积极参与“千名技师带高徒”活动,并已经签订师徒结对协议,带教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合格以上等级;

    4. 所在企业已实行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本人已享受技术技能等级津贴。

    二、申报项目及有关规定

    (一)人才津贴。2018年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博士学位、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符合申报高层次人才培养津贴或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津贴的,次年起开始享受,当年不予申报。引进人才按引进后的实际在衢工作时间(按月计算)应享受的额度申报人才津贴。对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因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未能聘任的,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从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次年起,每年申领1万元人才津贴。被单位聘任后,开始享受在职在聘正高人员人才津贴,聘任前后按月分段计算。

(二)购房补贴和安家补助。2012年8月19日以后引进来衢(社会保险在衢缴纳和人事档案在衢保管)且未申领过安家补助的对象。申报安家补助,非应届毕业生、博士研究生须试用期满,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工作满一年。2016年11月18日以后,企业引进的35岁及以下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专业对口,专业技术资格与所从事岗位匹配,且经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认定,组织部审核备案的急需紧缺人才。

安家补助申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引进人才首次申领安家补助,给予一次性发放应享受总额的50%,五年服务期满后,经本人申领、用人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发放应享受的剩余额度。

2.引进人才首次申领安家补助时已在市区购房的,凭相关购房证明可给予一次性发放应享受安家补助的总额。

3.引进人才首次申领50%额度的安家补助后,在五年内任一年度购买住房的,可于购房当年凭相关购房证明一次性申领剩余额度的安家补助。

4.引进人才在五年服务期内,调离衢州、辞职、解聘的,或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二次申领安家补助的资格自然取消,原先已取得的安家补助应由用人单位收回或扣回并上缴市财政。

5.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须由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入职手续后,于当年度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请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须延至备案登记后下一年度申请安家补助。

(三)一次性奖励。2018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通过省151人才周期考核、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等符合申领一次性奖励的对象申报。

根据《关于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2018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18〕20号)精神,经市委组织部商相关部门,2018年新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奖励。

(四)对调任、选任为公务员,以及经批准新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调任、选任或参公登记之月起,不再享受衢委发〔2012〕25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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